发布时间:2018-03-29
阅读次数:0
最近,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进行重大改革。其中一个就是:自2018年3月20日起,CCC标志不再标注S(安全产品)、EMC(电磁兼容)、S&E(安全与电磁兼容)、F(消防)、I(信息安全)等细分类别,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。

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。证客君特整理以下几个时间节点,需要大家关注。
2018年3月20日
1、自2018年3月20日起,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(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)对印刷/模压CCC标志的审核,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,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/模压CCC标志。获证企业自行印刷/模压CCC标志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》执行。
2.自2018年3月20日起,CCC标志不再标注S(安全产品)、EMC(电磁兼容)、S&E(安全与电磁兼容)、F(消防)、I(信息安全)等细分类别,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。
2018年5月1日
1.自2018年5月1日起,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,收费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5〕1299号)规定执行。
2.2018年5月1日前,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完成标准规格CCC标志发放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,包括CCC标志发放管理程序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等,并予以公布。
3.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(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)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至2018年5月31日,自2018年6月1日起,不再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工作。
加强CCC标志加施行为的后续监管
获证企业在加施标准规格CCC标志以及自行印刷/模压CCC标志时,应严格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》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》的相关要求,建立本单位的CCC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,并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。
指定认证机构应加强对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,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CCC标志,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。
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施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。
原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》(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)及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7号)同时废止。
背景
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、人身健康安全、环境等目的,依法实施的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合格评定制度。根据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,凡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,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、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近日,贵州省某法院审结一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,某建筑工程公司因认证咨询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,将贵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获支持。这一案例引发认证咨询行业对企业选择服务的深思。法院判决被告公
近日,一起认证机构在短时间内发放近千张证书后突然解散的事件,在业内引起广泛震动。这不仅让数百家企业手中的认证证书一夜失效,更暴露出认证市场中存在的监管漏洞与信任危机。该事件为企业敲响了警钟:在选择认证
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,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从“加分项”演变为“资格赛”。它如同一张看不见的通行证,默默界定着企业的市场边界。而自2026年1月1日起,这张通行证的持有规则将变得更为严格: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认